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其關聯合同均應基於本條款的規定。 本條款的未盡事宜應以法律法規或已確定的一般慣例為準。
-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別條款的,無論前款規定如何,均以該特別條款為準。
第2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
希望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客人,請向本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 (1)住宿客人的姓名;
- (2)入住日期及預計到達的時間;
- (3)住宿費用(原則上基於附表1規定的基本住宿費);
- (4)共同入住的客人的年齡段(成人、兒童、幼兒);
- (5)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以及其他本酒店所需的事項。
-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申請在前款第2項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的,本酒店將在該申請提出時視為一項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請進行處理。
- 向本酒店提供的資訊發生變更的,請及時將變更內容告知本酒店。
- 若發現住宿客人在第一款中提供的資訊存在虛假內容或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告知變更內容的,本酒店可拒絕簽訂住宿合同或解除住宿合同。
第3條(住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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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應於住宿當天在本酒店入住系統上登記以下事項。
- (1)住宿客人的姓名、位址、年齡、聯繫方式(電話號碼)、性別;
- (2)對於在日本境內沒有住所的外籍住宿客人,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本酒店將對其護照進行複印);
- (3)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若住宿客人希望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代替貨幣支付第12條中規定的住宿費用等時,應在前款登記時事先予以出示。
- 若住宿客人為未成年人,則不得單獨入住。
第4條(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本酒店對第2條中的住宿申請作出承諾時住宿合同成立。 但本酒店可以證明未作出過承諾的,則不在此限。
- 根據前款規定住宿合同成立后,住宿客人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內,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用為上限支付本酒店規定的訂金。
- 訂金將首先用於充抵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 若發生第7條及第20條規定的情形時,則依次充抵違約金、賠償金。 如有餘款,則將根據第12條的規定在住宿客人支付費用時予以返還。
- 若住宿客人未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內支付第2款規定的訂金,則住宿合同失效,但僅限於本酒店在指定訂金的支付期限時已將此事項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形。
第5條(無需支付訂金的特別條款)
- 無論第4條第2款作何規定,本酒店可以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住宿客人支付訂金的特別條款。
- 本酒店對住宿申請作出承諾時,若明確表示不要求支付第4條第2款的訂金的,則視作已同意前款的特別條款的情形進行處理。
第6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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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酒店可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的;
- (2)客房已滿,無法安排空餘客房的;
- (3)有意入住的客人被認定有可能在住宿方面做出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的;
-
(4)有意入住的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1)至(3)的人員時;
- ① 《關於防止暴力團體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規定的黑社會組織(以下稱“黑社會組織”)、該法第2條第6項規定的黑社會組織成員(以下稱“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的准成員、黑社會組織的關聯方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 ② 由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控制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 ③ 其董事中有黑社會組織成員的法人。
- (5)有意入住的客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困擾的言行的;
- (6)有意入住的客人屬於《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款第2項所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的;
- (7)特定傳染病(指旅館業法第2條第6項規定的疾病)在日本傳播期間,住宿客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本酒店關於佩戴口罩、確認健康情況等防疫措施的要求或者出現發燒等特定傳染病癥狀時,無正當理由不向本酒店報告其是否屬於特定傳染病患者並回應配合防疫的要求的。
- (8)就入住事宜提出粗暴的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
- (9)反覆要求針對住宿費用的不合理折扣或不合理的升級房型等難以實現的事項的行為,反覆要求僅由特定員工為其提供服務或不允許特定員工出勤的行為,反覆要求員工進行不合理的道歉的行為,或者通過對話、電話、郵件等方式長時間地提出不合理要求或一邊斥責一邊提出不合理要求等,通過粗魯或暴力的言行或其他對員工身心造成負擔的言行提出要求, 且該等要求需花費比正常情況下更多的精力;
- (10)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服務的;
- (11)符合都道府縣條例所規定的情形時。
第7條(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可歸責其自身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時(本酒店根據第4條第2款指定了訂金的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下,住宿客人在支付該訂金前已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 ),本酒店將按照附表2規定的內容收取違約金。
- 住宿客人在入住當天的次日淩晨1點前(如事先明確告知了預計到達時間的,則超過該預計到達時間3小時后)仍未到達本酒店且事先也未與本酒店取得聯繫時, 本酒店可將其視作該住宿客人自行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形進行處理(此時將按照附表2規定的內容收取違約金。 )。
第8條(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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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酒店有權解除住宿合同。
- (1)住宿客人被認為在住宿方面已經做出或可能做出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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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1)至(3)的人員時。
- ① 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的準成員、黑社會組織的關聯方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② 由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控制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 ③ 其董事中有黑社會組織成員的法人。
- (3)住宿客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困擾的言行時;
- (4)住宿客人屬於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5)特定傳染病在日本傳播期間,住宿客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本酒店關於佩戴口罩、確認健康情況等防疫措施的要求時或者出現發燒等特定傳染病癥狀時,無正當理由未向本酒店報告其是否屬於特定傳染病患者並回應配合防疫的要求時;
- (6)就入住事宜提出粗暴的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範圍時;
- (7)反覆要求針對住宿費用的不合理折扣或不合理的升級房型等難以實現的事項的行為,反覆要求僅由特定員工為其提供服務或不允許特定員工出勤的行為,反覆要求員工進行不合理的道歉的行為,或者通過對話、電話、郵件等方式長時間地提出不合理要求或一邊斥責一邊提出不合理要求等,通過粗魯或暴力的言行或其他對員工身心造成負擔的言行提出要求, 且該等要求需花費比正常情況下更多的精力時。
- (8)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等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事由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 (9)符合都道府縣條例所規定的情形時;
- (10)在客房床上吸煙、損壞消防設備等,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僅限有關消防的必要事項)時;
- (11)在禁煙的區域吸煙、擅自動用消防設備,作出妨礙消防措施的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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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攜帶或試圖攜帶以下物品進入本酒店時:
- ① 未經許可的槍支;
- ② 未經許可的刀劍等;
- ③ 散發惡臭的物品;
- ④ 數量過多的物品;
- ⑤ 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香燭、火藥、揮發油等);
- ⑥ 動物、昆蟲、爬行動物、鳥類及其他類似物品(但殘障人士的輔助犬除外。)。
- (13)將本酒店的設備或物品帶出本酒店或者將其移至本酒店內的其他地點時;
- (14)試圖對建築物或各類設施進行變更、改造或改動時;
- (15)不遵守本酒店所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時。
- 本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前款第8項的情形外,將按照附表2規定的內容收取違約金。
第9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 除住宿套餐中有特別約定的情形外,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次日早上11點。 但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外,可以全天使用客房。
-
無論前款作何規定,本酒店可以同意住宿客人超出前款規定的時間使用客房。 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1)超過2小時以內的部分,收取住宿費用的20%。
- (2)超過2小時以上的部分,將收取一晚的住宿費用。
- 如果發現住宿客人在退房后長時間使用接待區域等客房以外的酒店設施,時間相當於其住宿時間時,可能會收取相應的住宿費用。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需遵守本酒店制定並在酒店內公佈的使用規則。 該規則不僅包括在本酒店內公佈的內容,還包括通過本酒店規定的方式明確告知的內容。
第11條(上班時間)
- 本酒店辦理入住的時間以各預約網站上公佈的內容為準。
- 本酒店原則上全年無休。 如有休業或變更上班時間,將在各預約網站上進行告知。
- 緊急聯繫方式詳見本酒店內的《客房手冊》。
第12條(費用的支付)
- 住宿客人應當支付的住宿費用的具體明細,詳見附表1。
- 住宿客人應在預約時支付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用。 支付方式為日元或者各預約網站認可的優惠券、信用卡、電子貨幣等及其他非貨幣的支付方式。 但是,第9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的費用應在住宿客人離開本酒店時或本酒店要求時,在前台進行支付。
-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即使住宿客人在客房可供入住的情況下選擇不入住的,仍將收取住宿費用等。
第13條(本酒店的責任)
- 若因本酒店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其關聯合同導致住宿客人遭受損害的,本酒店將對其損害予以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而造成的損害除外。
- 對於因自然災害以及供電、供水、燃氣等意外中斷或由於本酒店設施管理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設施故障或無法使用以及因緊急廣播設備的報警而引發的客人問題,本酒店概不承擔賠償責任。
- 為了應對火災等,本酒店已投保了酒店賠償責任險。
第14條(個人資訊)
- 本酒店將按照CREAL HOTELS株式會社的個人資訊保護方針(連結:https://hotels.creal.jp/privacy_policy )對在履行住宿合同及其關聯合同時獲得的住宿客人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
第15條(不能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 本酒店不能為住宿客人提供合同約定的客房時,在取得住宿客人理解的情況下,將盡可能為住宿客人介紹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 如果本酒店未能按照前款規定為住宿客人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宿客人支付與附表2中規定的違約金相同數額的補償金,以此作為損害賠償。 但非因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而導致無法提供合同約定的客房時,本酒店將不會支付補償金。
第16條(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 本酒店無法寄存住宿客人的物品或現金、貴重物品。
第17條(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 住宿客人在退房後在本酒店遺留了行李或攜帶物品時,如能確定其擁有者,本酒店將與該擁有者聯繫並要求其作出指示。 但是,若擁有者未作出指示或無法確定擁有者,本酒店將予以保管7天(包括發現當日),並於期限屆滿后移交至就近的員警局處理。
第18條(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以及住宿客人的私人物品)
- 客人應自行保管金錢及其他貴重物品或者使用本酒店內的貴重物品儲物櫃(保險箱)進行保管。 但是,無論是否使用貴重物品儲物櫃(保險箱),若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的,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過失外,本酒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客人應自行管理其攜帶的其他飲料和食物(包括有保質期限的食物等)、衣物、洗漱用品等所有行李和個人物品。
第19條(停車責任)
- 停車位的使用時間為辦理入住的時間至辦理退房的時間為止。
-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本酒店僅提供停車場地,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 但因本酒店在管理停車場時存在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的,本酒店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住宿客人損壞停車場的設施等時需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 本酒店發現停車場內有違規停車行為的,將要求車輛使用人賠償因違規停車造成的損失。
- 使用本酒店合作停車場時,需遵守合作停車場運營公司的相關規定等。
第20條(住宿客人的責任)
-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酒店遭受損失的,住宿客人應向本酒店賠償該損失。
第21條(網路通信的使用)
- 客人在使用本酒店提供的Wi-Fi服務或其他通信手段進行網路通信時需自行承擔責任。 本酒店不對通信環境或通信速度作任何保證,並且對於網路連接品質、使用人設備的故障或問題、安全性等概不負責。
- 住宿客人使用網路通信時存在本酒店認為不適當的行為,且該行為可能給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本酒店將要求其停止使用網路通信或者就本酒店遭受的損失要求損害賠償。
第22條(有關配合本酒店採取感染防控措施的要求)
- 本酒店可以要求有意入住的客人按照《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款的規定提供相應配合。
第23條(其他)
- 非因本酒店的責任導致住宿客人之間發生糾紛、事故或其他爭議的,住宿客人應自行解決。
- 本酒店出於經營上的需要有權對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 屆時,本酒店將根據其影響及服務運營情況,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方式提供相關信息。
- 本條款依據日本法律進行解釋。 本條款有關的訴訟以東京地方裁判所為第一審專屬協定管轄法院。
- 本條款以日文以及本酒店指定的外語製作,如本條款與外語翻譯版之間存在不一致或差異時應以日文版為準。
製作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附表1 住宿費用等明細(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相關)
明細 |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 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 |
額外費用 | 提前入住、延遲退房 | |
稅費 | 消費稅、住宿稅(開始施行以後) |
備註
- 基本住宿費以各預約網站顯示的費用為準。
- 6歲以上住宿客人適用成人的費用。
附表2 違約金(與第4條第3款、第7條第2款和第3款、第8條第2款以及第15條第2款相關)
預約的客房數 |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 |||||||
未入住 | 當天 | 前1天 | 3天前 | 7天前 | 10天前 | 14天前 | ||
1~4間 | 100% | 100% | 80% | 20% | ― | ― | ― | |
5~14間 | 100% | 100% | 100% | 50% | 50% | 20% | ― | |
15間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20% |
(備註1)
※若各預約網站規定了取消政策,則適用該網站的取消政策。
※百分比表示的是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
(備註2)關於連續住宿
※如同時取消所有預約,將按照第一晚的取消費率對所有住宿收取取消費。
※如取消部分住宿並且入住日期在取消範圍內,則將根據與入住日相同的取消規則針對取消的天數收取取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