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关联合同均应基于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的未尽事宜应以法律法规或已确定的一般惯例为准。
-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条款的,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均以该特别条款为准。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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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请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1)住宿客人的姓名;
- (2)入住日期及预计到达的时间;
- (3)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1规定的基本住宿费);
- (4)共同入住的客人的年龄段(成人、儿童、幼儿);
- (5)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本酒店所需的事项。
-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申请在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的,本酒店将在该申请提出时视为一项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请进行处理。
- 向本酒店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及时将变更内容告知本酒店。
- 若发现住宿客人在第一款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告知变更内容的,本酒店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或解除住宿合同。
第3条(住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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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应于住宿当天在本酒店入住系统上登记以下事项。
- (1)住宿客人的姓名、地址、年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性别;
- (2)对于在日本境内没有住所的外籍住宿客人,将登记国籍、护照号码(本酒店将对其护照进行复印);
- (3)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若住宿客人希望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代替货币支付第12条中规定的住宿费用等时,应在前款登记时事先予以出示。
- 若住宿客人为未成年人,则不得单独入住。
第4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本酒店对第2条中的住宿申请作出承诺时住宿合同成立。但本酒店可以证明未作出过承诺的,则不在此限。
-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住宿客人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用为上限支付本酒店规定的订金。
- 订金将首先用于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第7条及第20条规定的情形时,则依次充抵违约金、赔偿金。如有余款,则将根据第12条的规定在住宿客人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 若住宿客人未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第2款规定的订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订金的支付期限时已将此事项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形。
第5条(无需支付订金的特别条款)
- 无论第4条第2款作何规定,本酒店可以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住宿客人支付订金的特别条款。
- 本酒店对住宿申请作出承诺时,若明确表示不要求支付第4条第2款的订金的,则视作已同意前款的特别条款的情形进行处理。
第6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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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酒店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1)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
- (2)客房已满,无法安排空余客房的;
- (3)有意入住的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在住宿方面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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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意入住的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①至③的人员时;
- ① 《关于防止暴力团体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黑社会组织(以下称“黑社会组织”)、该法第2条第6项规定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以下称“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的准成员、黑社会组织的关联方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② 由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③ 其董事中有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法人。
- (5)有意入住的客人做出对其他客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的;
- (6)有意入住的客人属于《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的;
- (7)特定传染病(指旅馆业法第2条第6项规定的疾病)在日本传播期间,住宿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本酒店关于佩戴口罩、确认健康状况等防疫措施的要求或者出现发烧等特定传染病症状时,无正当理由不向本酒店报告其是否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并响应配合防疫的要求的。
- (8)就入住事宜提出粗暴的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
- (9)反复要求针对住宿费用的不合理折扣或不合理的升级房型等难以实现的事项的行为,反复要求仅由特定员工为其提供服务或不允许特定员工出勤的行为,反复要求员工进行不合理的道歉的行为,或者通过对话、电话、邮件等方式长时间地提出不合理要求或一边斥责一边提出不合理要求等,通过粗鲁或暴力的言行或其他对员工身心造成负担的言行提出要求,且该等要求需花费比正常情况下更多的精力;
- (10)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服务的;
- (11)符合都道府县条例所规定的情形时。
第7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其自身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时(本酒店根据第4条第2款指定了订金的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下,住宿客人在支付该订金前已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本酒店将按照附表2规定的内容收取违约金。
-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的次日凌晨1点前(如事先明确告知了预计到达时间的,则超过该预计到达时间3小时后)仍未到达本酒店且事先也未与本酒店取得联系时,本酒店可将其视作该住宿客人自行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形进行处理(此时将按照附表2规定的内容收取违约金。)。
第8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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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 (1)住宿客人被认为在住宿方面已经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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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①至③的人员时。
- ① 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的准成员、黑社会组织的关联方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② 由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③ 其董事中有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法人。
- (3)住宿客人做出对其他客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 (4)住宿客人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 (5)特定传染病在日本传播期间,住宿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本酒店关于佩戴口罩、确认健康状况等防疫措施的要求时或者出现发烧等特定传染病症状时,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酒店报告其是否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并响应配合防疫的要求时;
- (6)就入住事宜提出粗暴的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范围时;
- (7)反复要求针对住宿费用的不合理折扣或不合理的升级房型等难以实现的事项的行为,反复要求仅由特定员工为其提供服务或不允许特定员工出勤的行为,反复要求员工进行不合理的道歉的行为,或者通过对话、电话、邮件等方式长时间地提出不合理要求或一边斥责一边提出不合理要求等,通过粗鲁或暴力的言行或其他对员工身心造成负担的言行提出要求,且该等要求需花费比正常情况下更多的精力时。
- (8)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等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事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 (9)符合都道府县条例所规定的情形时;
- (10)在客房床上吸烟、损坏消防设备等,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有关消防的必要事项)时;
- (11)在禁烟的区域吸烟、擅自动用消防设备,作出妨碍消防措施的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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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携带或试图携带以下物品进入本酒店时:
- ① 未经许可的枪支;
- ② 未经许可的刀剑等;
- ③ 散发恶臭的物品;
- ④ 数量过多的物品;
- ⑤ 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香烛、火药、挥发油等);
- ⑥ 动物、昆虫、爬行动物、鸟类及其他类似物品(但残障人士的辅助犬除外。)。
- (13)将本酒店的设备或物品带出本酒店或者将其移至本酒店内的其他地点时;
- (14)试图对建筑物或各类设施进行变更、改造或改动时;
- (15)不遵守本酒店所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时。
-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前款第8项的情形外,将按照附表2规定的内容收取违约金。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除住宿套餐中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外,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早上11点。但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外,可以全天使用客房。
-
无论前款作何规定,本酒店可以同意住宿客人超出前款规定的时间使用客房。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 (1)超过2小时以内的部分,收取住宿费用的20%。
- (2)超过2小时以上的部分,将收取一晚的住宿费用。
- 如果发现住宿客人在退房后长时间使用接待区域等客房以外的酒店设施,时间相当于其住宿时间时,可能会收取相应的住宿费用。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需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公布的使用规则。该规则不仅包括在本酒店内公布的内容,还包括通过本酒店规定的方式明确告知的内容。
第11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办理入住的时间以各预约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为准。
- 本酒店原则上全年无休。如有休业或变更营业时间,将在各预约网站上进行告知。
- 紧急联系方式详见本酒店内的《客房手册》。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 住宿客人应当支付的住宿费用的具体明细,详见附表1。
- 住宿客人应在预约时支付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用。支付方式为日元或者各预约网站认可的优惠券、信用卡、电子货币等及其他非货币的支付方式。但是,第9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的费用应在住宿客人离开本酒店时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进行支付。
-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即使住宿客人在客房可供入住的情况下选择不入住的,仍将收取住宿费用等。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 若因本酒店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其关联合同导致住宿客人遭受损害的,本酒店将对其损害予以赔偿,但因不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害除外。
- 对于因自然灾害以及供电、供水、燃气等意外中断或由于本酒店设施管理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设施故障或无法使用以及因紧急广播设备的报警而引发的客人问题,本酒店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为了应对火灾等,本酒店已投保了酒店赔偿责任险。
第14条(个人信息)
- 本酒店将按照CREAL HOTELS株式会社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链接: https://hotels.creal.jp/privacy_policy )对在履行住宿合同及其关联合同时获得的住宿客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第15条(不能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本酒店不能为住宿客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宿客人理解的情况下,将尽可能为住宿客人介绍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如果本酒店未能按照前款规定为住宿客人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与附表2中规定的违约金相同数额的补偿金,以此作为损害赔偿。但非因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而导致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本酒店将不会支付补偿金。
第16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本酒店无法寄存住宿客人的物品或现金、贵重物品。
第17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住宿客人在退房后在本酒店遗留了行李或携带物品时,如能确定其所有者,本酒店将与该所有者联系并要求其作出指示。但是,若所有者未作出指示或无法确定所有者,本酒店将予以保管7天(包括发现当日),并于期限届满后移交至就近的警察局处理。
第18条(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及住宿客人的私人物品)
- 客人应自行保管金钱及其他贵重物品或者使用本酒店内的贵重物品储物柜(保险箱)进行保管。但是,无论是否使用贵重物品储物柜(保险箱),若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的,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过失外,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客人应自行管理其携带的其他饮料和食物(包括有保质期限的食物等)、衣物、洗漱用品等所有行李和个人物品。
第19条(停车责任)
- 停车位的使用时间为办理入住的时间至办理退房的时间为止。
-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地,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因本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的,本酒店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住宿客人损坏停车场的设施等时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本酒店发现停车场内有违规停车行为的,将要求车辆使用人赔偿因违规停车造成的损失。
- 使用本酒店合作停车场时,需遵守合作停车场运营公司的相关规定等。
第20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酒店遭受损失的,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第21条(网络通信的使用)
- 客人在使用本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或其他通信手段进行网络通信时需自行承担责任。本酒店不对通信环境或通信速度作任何保证,并且对于网络连接质量、使用人设备的故障或问题、安全性等概不负责。
- 住宿客人使用网络通信时存在本酒店认为不适当的行为,且该行为可能给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本酒店将要求其停止使用网络通信或者就本酒店遭受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
第22条(有关配合本酒店采取感染防控措施的要求)
- 本酒店可以要求有意入住的客人按照《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款的规定提供相应配合。
第23条(其他)
- 非因本酒店的责任导致住宿客人之间发生纠纷、事故或其他争议的,住宿客人应自行解决。
- 本酒店出于经营上的需要有权对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届时,本酒店将根据其影响及服务运营情况,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方式提供相关信息。
- 本条款依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本条款有关的诉讼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 本条款以日文以及本酒店指定的外语制作,如本条款与外语翻译版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差异时应以日文版为准。
制作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附表1 住宿费用等明细(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明细 |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 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 |
额外费用 | 提前入住、延迟退房 | |
税费 | 消费税、住宿税(开始施行以后) |
备注
- 基本住宿费以各预约网站显示的费用为准。
- 6岁以上住宿客人适用成人的费用。
附表2 违约金(与第4条第3款、第7条第2款和第3款、第8条第2款以及第15条第2款相关)
预约的客房数 |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 |||||||
未入住 | 当天 | 前1天 | 3天前 | 7天前 | 10天前 | 14天前 | ||
1~4间 | 100% | 100% | 80% | 20% | ― | ― | ― | |
5~14间 | 100% | 100% | 100% | 50% | 50% | 20% | ― | |
15间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20% |
(备注1)
※若各预约网站规定了取消政策,则适用该网站的取消政策。
※百分比表示的是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备注2)关于连续住宿
※如同时取消所有预约,将按照第一晚的取消费率对所有住宿收取取消费。
※如取消部分住宿并且入住日期在取消范围内,则将根据与入住日相同的取消规则针对取消的天数收取取消费。